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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加快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的若干工作意见》内容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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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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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加快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的若干工作意见》内容条款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推动发展战略要求,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试点经验的工作要求,借鉴上海创新发展的先进经验,发挥工商职能优势,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出台了《关于支持加快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的若干工作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加快准入便利化

1.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和延期、名称变更等名称登记可以从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自主打印文书、网上公示核准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真正做到申请人与审核人员“零见面”。

    解读:按照“互联网+”理念,我局依托自主研发的“武汉智慧工商服务”移动应用项目,抓住名称预先核准这个市场准入的首个环节,推出了“企业名称登记移动申报系统”。

申请人可自由选择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武汉工商信息”微信平台、“武汉智慧工商”APP应用等多种方式先行查询,按照企业名称查询的相关规则,对拟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已登记的企业名称重复进行初步判断分析,以挑选心仪的企业名称。整个过程除企业名称审核环节外,其余环节均可由企业自助完成名称登记。这就打破了工商名称登记的时空限制,使工商登记窗口由“人员流”变为“信息流”,工商服务由“面对面”变为“键对键”,全面实现企业名称的高效、快捷登记,减少了企业来往奔波之累。

2.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探索和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各类企业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及时发照。

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提出,要努力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以及网上公示,真正体现工商注册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改革成果。探索和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是在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试行。我们拟先探索实行公司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待条件成熟,逐步实现各类企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及时发照的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

3.简化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推进初创企业信用自律管理。对于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变更的事项,工商部门除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现场确认外,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登记,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

解读:此条为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的条款。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变更事项,除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外,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由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即可。

二、放宽准入登记条件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开展“一址多照”、“集中登记”“商务秘书登记”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增量,促进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4.允许“一址多照”登记。允许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经营项目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

解读:对只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经营项目的现代科技服务型企业,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可以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5.允许“集中登记”。允许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多家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企业的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解读: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个集中登记地,将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这个集中登记地,办理工商登记。这种登记方式,由于因地制宜释放住所资源,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6.允许“商务秘书登记”。允许没有办公实体的科技创新企业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解读:武汉市工商局拟出台《武汉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采取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设立,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商务秘书服务”字样表述行业特征,企业经营范围为:“为企业提供集中注册地址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秘书式服务”。不过,需指出的是,住宅不能登记为这类企业的住所。

7.放宽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经市金融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企业名称允许使用“互联网金融”或“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其经营范围允许核定为: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数据服务、票据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权众筹中介服务等(依法需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工商部门积极支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企业的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通过股东背景、商业模式、风控机制、技术研发等方面的预审后,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互联网金融”或“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经营范围中允许使用“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数据服务、票据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权众筹中介服务等(依法需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这是对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三、落实简政放权制度

8.全面实行“先照后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的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事项,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要求。

解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明确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 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业注字[2015]65号)明确的法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等规定。凡未列入以上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或证件。

9.积极推进“一照一码”工作。在实行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

解读: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实行“三证联办”登记制度,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今年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信用约束为主要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失信惩戒联动响应机制,探索综合监管模式。

10.推动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实施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建立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开展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探索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运用。

解读:宽进严管的原则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从依托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工商部门已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非法集资风险企业定向抽查工作。全市共抽查企业2,934户,其中,抽查结果“正常”的2,020户,“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等914户,抽查结果已全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并对“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披露。

    2015年6月30日,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结束。全市163585户企业完成了2013年度报告报送,年报率为90.42%;200771户企业完成了2014年度报告报送,年报率为86.26%。截止7月14日,61918户企业因未及时申报公示年报已全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36户企业也因根据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目前,工商部门正积极探索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运用制度,拟出台《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通过采取认定(评定)限制、行为限制、不良信息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约束。

11.探索建立失信惩戒联动响应机制。以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载体,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与运用,探索建立失信惩戒联动响应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解读:工商部门开发建设了“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对社会公示。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各职能部门对审批、监管的信息依法依规予以记录、整合和公示,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各职能部门间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无障碍对接。同时,积极推动失信惩戒联动响应机制的建立,逐步形成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长效机制,真正使违法主体“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12.探索横向综合监管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工商职能边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努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与经济行为监管的“无缝衔接”。

解读:商事制度改革后,部分工商登记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为避免监管缺位,须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后续监管职责,推动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目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原则,从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建立监管机制等方面,工商部门代政府草拟了《武汉市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及《监管清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同时,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将原来单一纵向条线监管转变为横向综合监管。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线索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3.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制定《市工商局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工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以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和工商总局提出的“宽进严管、放管并重”的改革要求,做到履职到位不缺位,工商部门制定了《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以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监管,为全市工商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该《监管清单》将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数据库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原则,进一步整合业务子系统,打造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技术支撑,建立以覆盖事中事后监管全部内容的综合监管平台,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同时,这也为探索横向综合监管模式作了有益尝试。

14.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案件信息,并向本级门户网站推送,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建立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除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外,并向本级门户网站推送,接受社会监督。

15.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和实施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市场主体,应予重点监管,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管理。

解读:通过发布“双打”案件和“红黑榜”等方式,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和监管力度;并与市“双打办”成员单位建立互通机制,信息共享,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管理。

16.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运用工商信息大数据,对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诉求集中的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秩序。

解读:运用工商信息大数据,及时归集相关数据信息,可以及时发现市场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专项整治的准确性、针对性,增强执法效能。对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诉求集中的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起到查处一批案件、净化一方市场、规范一类行为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行政指导服务

健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行政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17.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品牌。加强商标知识普及宣传和行政指导,支持创新型企业品牌培育发展,努力提高商标品牌意识,促进其提高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解读: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节点,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商标品牌意识;推行“四书五进”工作制度,通过发放“四书”(即:《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运用指导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商标保护警示书》),开展行政指导“进窗口”、“进企业”、“进商场”、“进园区”、“进乡村”活动,加强对装备制造、光电子、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中创新型企业的指导服务,提高企业的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18.建库培育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建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库,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

解读:今年工商部门拟培育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12件,重点培育对象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的大企业,通过搭建商标三级梯队培育方式,分别建立驰名和省、市著名商标培育库,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著)名商标创建梯队,为扩大我市驰名著名商标阵容打基础。第一梯队为:销售上规模、广告投入大、行业排名全国靠前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对其做好品牌的提升拓展工作;第二梯队为:有规模、有实力、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作,工商部门要对其做好培育跟进工作;第三梯队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对其做好扶持引导工作。

19.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创新型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对选定的重点企业商标遭抢注进行预警提醒、通报审查流程信息,提高企业预防和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能力。

解读:基于大数据分析,工商部门正在进行商标监管服务软件系统建设,以准确定位服务企业,提高企业预防和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能力。通过该系统的商标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市商标总数、所属行业的数据分析模型,提示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创建驰著名商标、对选定的重点企业商标遭抢注进行预警提醒、通报登记事项等相关审查流程信息。

20.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健全创新型企业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与创新型企业打假协作,完善案件线索协查和及时反馈制度,建立“打假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权联络站”,开展“订单式”打假,对联络站企业举报的维权线索从快查处。

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托工商部门打假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权企业库,通过建立“打假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权联络站”,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和企业资源优势,形成政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携手维权的联动工作格局,以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1.加强“两法”衔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对立案查明达到行政执法标准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依托市工商局与市检察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查处的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案件,凡达到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震慑、教育力度。

22.加强研判市场垄断行为。加强对涉嫌市场垄断行为的收集、研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争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积极组织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解读:垄断行为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空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按照《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局可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对垄断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我市工商部门站在维护竞争格局、保护创新发展的高度,积极主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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